各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的定义符合财关税〔2026〕8号文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将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3);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
(五)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约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见附件6);
四、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市商务局受理并初步审核同意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发布)。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3)。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并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
(三)已经市政府赋权,承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职权的经开区管委会及朝阳、海淀、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个区商务局(以下简称“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经赋权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及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发函征求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意见,一致同意后由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在其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局将有关核定结果函告北京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