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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6-02-11
  4. [成文日期]
    2026-02-11
  5. [发文序号]
    京商消二字〔2026〕3号
  6. [发布日期]
    2026-02-11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1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精神,现将申报北京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资金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打造首发中心。支持商场、商街、商圈、文化场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文创园区、公园景区、会展场馆等,推出集品牌展示、首发首秀、体验消费于一体的首发空间,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2.支持打造首店集聚中心。支持商场、商街、商圈,集聚国内外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入驻,形成品牌云集、业态多元、彰显时尚魅力的首店集聚商业载体。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3.支持开设品牌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高能级零售店铺。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4.支持举办首发首秀活动。支持国内外品牌在京举办时尚消费、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等新品(备注1)首发首秀活动。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建设多元业态融合消费场景。支持商场、商街、商圈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科技体验、夜间体验等服务消费功能,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新场景。支持会展场馆、文化场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文创园区、公园景区、废旧工业厂区、滨水空间等,完善商业配套和服务,拓展购物美食等业态,丰富多元消费供给,打造“会展+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体育+消费”“滨水+消费”等融合消费新场景。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2.支持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业态创新,围绕文化旅游、交通出行、冰雪经济、宠物经济和家政服务等服务消费领域,发展演艺新空间、工业旅游、非遗工坊、休闲露营、冰雪主题乐园、旅游列车、家政服务平台、家政智能化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模式创新,围绕体育赛事、大型演出、时装周、电影节等在京举办的重点赛事和活动,联动线下购物、餐饮、旅游、住宿等线下消费场景。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3.支持重点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支持在商场、商街、商圈、文创园区、公园景区等,常态化举办重点赛事、文艺演出、光影艺术节、灯会、灯光秀等活动。支持在商场、商街、商圈打造重点赛事活动和演出“超现场”。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4.支持建设外贸优品(备注2)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商场、商街、商圈优化升级,打造“自主品牌+直供直销”特色消费场景。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开发IP新产品。支持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开发“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2.支持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支持科技、潮玩、体育、数字文娱等IP品牌在京开设兼具展售和体验功能的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此方向采取奖励方式。
  3.支持培育“IP+”新消费场景。支持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航天科技等资源,打造主题乐园、潮玩时尚主题街区、沉浸式科技体验馆等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4.支持打造“人工智能+消费”新场景。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超高清等数字技术,赋能商场、商街、商圈、文化场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文创园区、公园景区等相关消费场所,创新推出智能指引、机器人引导讲解、VR购物、AR试穿、虚拟模特、元宇宙体验、智慧剧院等具有沉浸感、体验式的“人工智能+消费”新场景。此方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京合法经营,且申报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支持方向的企业和商协会。
  2.项目所在地应在北京市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土地,项目手续齐全。
  3.项目实际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2027年6月30日(含)之前。
  4.同一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照一个方向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仅限一个单位申报。
  (二)采取奖励方式支持的方向
  申报首发中心(备注3)、首店集聚中心、首店、IP新产品以及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方向的项目单位应为项目实际运营单位;申报首发首秀活动方向的项目单位应为活动主办方。若实际运营单位为分公司,须由在京经营的母公司统一申报。各支持方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发中心。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点位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具有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首发空间,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吸引国内外品牌举办首发首秀活动5场(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10场(含)以上,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首店集聚中心。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点位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新增引进国内外零售品牌开设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10个(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引进国内外零售品牌开设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20个(含)以上,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引领性品牌开设首店。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合法的品牌经营权(自有品牌商标或者被授权使用品牌商标),该品牌国内外开设实体店铺数量5个及以上,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在京新开设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该店铺开业后具有稳定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促消费效果,即6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举办首发首秀活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项目申报单位在京举办的品牌首发首秀活动,首发首秀产品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个月内首发首秀产品全渠道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开发IP新产品。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合法的IP经营权(自有IP或者被授权使用IP,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开发的IP新产品,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合法的IP经营权(自有IP或者被授权使用IP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在京新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该店铺开业后6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方向
  1.申报建设多元业态融合场景、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培育“IP+”新消费场景、打造“人工智能+消费”新场景的项目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结合项目投入,其中线下项目包含项目设计、空间改造、装修、设备购置、IP授权等费用投入;线上与线下消费场景联动、家政线上服务平台项目包含线上系统开发以及与线下消费场景联动的设备购置等费用此外申报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建设需明确物理建设边界;项目建设范围内,销售外贸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外贸商家,应须具备进出口资质)数量占所有入驻的商品销售市场主体(不含餐饮)的比重不低于80%,且外贸商家在建设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均是外贸商品;销售的外贸产品应拥有境外市场销售记录或出口记录并应符合国内市场准入标准;建设方案和最终建设效果需体现外贸优品展销相关内容和元素。
  2.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材料、投资凭证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为同一单位。总分公司、母子公司(100%控股)可共同投资,但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统一申报。
  4.项目开工时间在2024年10月1日(含)之后,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项目申报日期间。支持发票开具和资金支付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支付率不低于70%。
  (四)下列支出不予纳入审定投资额
  1.新建、扩建基础设施,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等一般性支出。
  3.购置或租赁办公楼、宿舍,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4.日常办公、招待费用、人员工资、办公房屋装修、罚款、赞助、偿还债务等间接开支
  (五)不予支持的情形
  1.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2.无实质性消费内容,免费开放的纯公益性项目。
  3.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面,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
  4.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面,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消费场景)。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5.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面,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IP消费场景。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项目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火灾事故;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需编制目录,按顺序胶装,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扫描件。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奖励类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简介。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3.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4.项目支撑材料
  (1)申报首发中心的单位,应提供对申报点位有5年及以上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证明材料,每场新品发布活动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品牌商标注册人关于发布新品的佐证材料、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等支撑材料。
  (2)申报首店集聚中心的单位,应提供对申报点位有5年及以上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证明材料,新引进首店实际开业时间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业证明、新闻宣传等外部证明)、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2张(店铺门头和店内场景各1张),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3)申报引领性品牌开设首店和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的单位,应提供首店或IP店铺实际开业时间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业证明、新闻宣传等外部证明)、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2张(店铺门头和店内场景各1张),店铺开业后6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佐证材料。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涉及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涉及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
4)申报首发首秀和IP新产品的单位,应提供新品发布活动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品牌商标注册人关于发布新品的佐证材料、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首发首秀新品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收入等支撑材料。
  (二)申报财政补助类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项目申报单位简介。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4.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5.项目建设运营相关材料。项目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实际投入营业使用时间、项目施工前和建成后照片等相关支撑材料。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外立面改造等佐证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1)申报露营项目,还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并征求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等支撑材料。
  (2)申报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项目,还需提供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中含有外贸商家海关备案编码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已签订的销售外贸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正式入驻意向协议或合同等;售卖外贸产品的销售清单,以及相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已在境外市场出口或销售的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等市场准入符合性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完成后的现场照片等支撑材料;外贸商家出具的“在建设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均是外贸商品”承诺。

  四、申报流程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各区商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完整性、齐备性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项目申报情况初审汇总表》,由各区商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北京市商务局。
  (三)项目复核北京市商务局对通过各区商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核,对奖励类项目履行综合评定,对补助类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入进行评审。
  (四)资金拨付。北京市商务局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履行验收、项目公示等程序后进行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
  (一)严格项目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试点资金。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的,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商务部门应搞好项目摸底,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对北京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区商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申报指南进行政策宣讲,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加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宣传推广力度
  (四)严格资金管理。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
  (五)相关责任追究。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23北京市商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1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废止。如后续商务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备注1:包括时尚服饰、金银珠宝、消费电子、美妆、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工艺美术、文创潮玩等。
  备注2:外贸优品是指出口转内销的优质外贸商品。
  备注3:关于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参照北京市商业联合会2024年发布的《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 界定标准》T/BJCC1003-2024判定。


北京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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