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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5-04-29
  4. [成文日期]
    2025-04-27
  5. [发文序号]
    京商市建字〔2025〕1号
  6. [发布日期]
    2025-04-29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相关企业:

  为促进本市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经营环境,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支持符合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升级改造,转变经营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
  (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完善智慧化建设、标准化交易专区、配送中心、冷藏冷冻、电子结算、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处理、安全管理等设施建设更新、改造提升及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提升(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建设基于标准化农产品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京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应由具备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由与该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投资建设。
  (三)新建项目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升级改造项目的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区商务部门认可(发挥农产品市场作用)的也可纳入支持范围;零售市场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申报区域(独立建筑空间)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
  (四)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五)申报之日前2年内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零售市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项目申报需同时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三)202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开工、完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申报流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纸质版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报《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表》(附件4),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三)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12月15日前分批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履行验收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务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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