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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5-07-25
  4. [成文日期]
    2025-07-24
  5. [发文序号]
    京商市建字〔2025〕2号
  6. [发布日期]
    2025-07-25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5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现对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号)(以下简称《项目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项目通知》原支持方向和内容基础上,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进行以下方向和内容的资金支持。
  (一)农产品检疫检测室设施改造、设备购置
  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检疫检测室装修改造;购置实验台、通风柜、吊柜、药品柜/试剂柜、仪器台等设施设备。
  (二)检疫检测专业检测设施设备
  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购置快速检测仪、胶体金读卡仪等农残/兽药快速检测设备;购置光谱检测仪、色谱检测仪等定量检测设备;购置样品浓缩仪、恒温干燥箱等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智慧化提升设施设备
  重点支持购置电子秤、电子公示系统(显示屏、后台操作设备)、手持终端(PDA)等智慧化提升设施设备。

  二、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仅购置食品安全设备的,可不受《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号)中“新建项目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升级改造项目的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零售市场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申报区域(独立建筑空间)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条款限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2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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