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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4-10-30
  4. [成文日期]
    2024-10-30
  5. [发文序号]
    京商函字〔2024〕1142号
  6. [发布日期]
    2024-10-30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和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加速淘汰存有安全隐患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推动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经各部门会商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30日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和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加速淘汰存有安全隐患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推动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交售且注销本人名下在北京市登记上牌满6个月及以上的电动自行车旧车,并在本市购买《北京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新车且依法登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旧车注销、新车登记时间均须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实施之后。
  第二条 补贴标准。对2024年11月4日—12月31日期间提交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个人消费者,每辆新购车辆补贴500元,每人享受1次补贴。其中,对交售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补贴100元;对所交售旧车经过电池健康评估的消费者,额外补贴50元。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旧车回收价格由回收企业或代为回收的销售门店与消费者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章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交旧购新。鼓励个人消费者到本市提供电池健康评估服务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以旧换新。销售门店将提供旧车代回收、新车销售等综合服务。销售门店应及时将车辆电池健康评估信息上传至电动自行车电池快检小程序,并将消费者交回车辆的车架及电池分别交由回收企业规范处置。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分别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快检小程序上对旧车车架或电池回收情况进行确认。
  第四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须通过“京通”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登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并真实、清晰、完整上传电动自行车“交旧换新”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信息。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机号、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卡号、发卡行等账户信息。
  (二)旧车信息。需提交旧车行驶证照片(行驶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可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补登记),及旧车车主姓名、车牌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
  (三)旧车注销证明。需提交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车辆注销证明照片。
  (四)新车信息。需提交购车发票原件照片,新购车辆行驶证照片及新车车主姓名、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相关信息。销售发票抬头须为个人实名,发票开具企业应为在京依法注册经营企业,对虚开、伪造的购车发票,不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可通过“京通”小程序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且未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补贴信息汇总、核定、发放等工作;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和消费者问题解答;做好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发挥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作用,统筹推动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电池安全评估、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安全治理工作;负责支撑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管理需要的系统平台建设工作;负责通过各区组织回收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车架回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等,制定《北京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政策实施期间违规涨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及配套锂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废锂电池回收企业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电池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回收企业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打击恶意套利骗补等违法行为,对多开虚开销售发票、伪造车辆信息或其它手段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确保“京通”小程序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补贴申领线上入口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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