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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4-07-21
  4. [成文日期]
    2024-07-21
  5. [发文序号]
    京商电商字〔2024〕14号
  6. [发布日期]
    2024-07-22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发布2024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按照《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京商财务字〔2022〕19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带动企业利用线上渠道开展跨境交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24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对接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三)在市内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售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

  (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建设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对接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括平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独立站、网络直播等信息系统开发、软硬件设施建设等,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服务能力。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保税仓、直邮仓、出口集货仓等跨境电子商务仓储服务设施建设及数字化升级,包括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通关设备、查验设备、监控系统、温湿度检测及调节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在本市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

  2023年以来,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且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店内现场展示商品的库存量单位(SKU)数量不低于1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库存量单位数量不低于300种,单店月均在京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额不低于20万元。

  对于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连续12个月房租按照实际租赁面积予以不超过3元/㎡/日的支持,单店年度租金补助金额不超过体验店实际年租金的30%且不超过50万元;对于店面装修、货架、收银设备、监控系统、体验等候区配套服务设施、线下自提业务配套服务设施等设施设备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为助力跨境电商企业降本提质,对在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B2B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9710、9810)的本市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1.对于在京实现跨境电子商务B2C清单不低于10万单、业务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20%(申报期新开展业务企业不受增速限制)的企业(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给予每单不超过0.5元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B2B货品重量不低于10万公斤、业务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20%(申报期新开展业务企业不受增速限制)的本市生产型或外贸型企业(报关单经营单位),每公斤货物申报价格50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0.5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在50元—30元(含)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0.3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30元-10元(含)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0.1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10元以下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0.05元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企业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的,应由申报单位(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资运营,单个海外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或2023年以来服务不少于10家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北京企业。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的海外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申报支持方向(一)、(二)、(三)等投资建设类项目,应能够按申报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应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审定实际总投资额度不低于审定计划总投资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总金额)的70%。

  (五)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多个支持方向的,合计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审定拟支持资金不足5万元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情况介绍(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近三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项目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1.申报本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的企业,首批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13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后续项目向各区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各区于11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3.项目单位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马樱娉;联系电话:010-5557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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