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助力本市老字号高质量发展,擦亮老字号金名片,做好2024年度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老字号门店建设。支持老字号新建或改造门店。鼓励老字号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营造新场景,升级门店形象。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支持老字号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开展直播销售等营销模式创新,内容包括直播场景化改造、直播软硬件及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不支持直播设备租赁费、直播流量购买费。
(三)支持老字号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博物馆、品牌馆、传承人工作室、品牌展厅等新建或改造,鼓励挖掘、宣传、展示老字号文化、技艺。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四)支持老字号开展产品创新。支持老字号进行新产品及文创产品研发,形象包装升级;支持老字号跨界合作,与其他品牌联动开发蕴含传统文化或时尚元素,满足当代需求的产品。内容包括软硬件设备购置。
(五)老字号集合展示空间建设。鼓励打造老字号集聚区,支持建设或升级改造老字号集合店。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支持标准
(一)方向一门店建设项目,一般类门店新建或改造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申报企业为零售或餐饮企业,且新建门店类型符合《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首店政策”),则参照首店政策标准支持,其中零售企业按照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二)方向二开展直播销售、直播场景化改造、直播软硬件及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方向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方向三、四、五的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截至申报之日,新建门店类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应满一年。改造类项目申报单位改造完成后开业运营的时限应满3个月。
(二)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老字号”的本市老字号企业。(老字号集聚区、集合展示空间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可为非老字号企业)。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投资额,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且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见附表1);与资金明细表一一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合同(大额支出),以及照片等佐证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三)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见附表3);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佐证文件);
(五)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以及改造完成后开业运营时限的有关佐证材料;
(六)信用报告(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资料(附件4),并提供近三年“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账及近三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套表);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可每月滚动申报、上报,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