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4-06-12
  4. [成文日期]
    2024-06-12
  5. [发文序号]
    京商市建字〔2024〕3号
  6. [发布日期]
    2024-06-13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支持符合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升级改造,转变经营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支持完善标准化交易专区、配送中心、冷藏冷冻、电子结算、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处理、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截至申报之日,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应满一年。

  (二)项目应由具备经营资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由与具备经营资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投资建设。租赁期需满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

  (三)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且能够按计划实施,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投资,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申报方向或内容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申报企业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

  (三)2024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开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按下文所列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后报市商务局。于2024年9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二批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市场建设处 褚志磊;联系电话:010-55579559)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