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我局对现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与条件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更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称信息变更;
2.确认证书有效期到期。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的企业注销、被并购或迁往京外地区的,需注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三、办理流程和方式
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网上提交材料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相同。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推行电子确认证书,对经认定的制发电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如必要,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纸质确认证书或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确认证书)。更换确认证书或确认证书注销的,原纸质确认证书收回或电子确认证书作废。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更换确认证书、确认证书注销事项,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符合要求的当场制发确认证书或办理注销手续,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及办理事项的《告知承诺书》。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或办理换证、注销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申请书(申请企业简介、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纸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1.确认证书注销申请书(包括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纸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五、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做出行政确认后3个月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经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商务局书面通知企业整改。
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的,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般违诺失信的,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六、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条件不符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咨询和投诉,也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