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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0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审核部门、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其他事项五部分内容。

  (一)审核部门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海关负责。

  (二)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审核表原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

  (四)审核流程

  1.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公告形式联合对外发布。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4.审核结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其他事项

  1.对于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申请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定是否仍可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3.已经市政府赋权,承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职权的经开区管委会及朝阳、海淀、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个区商务局(以下简称“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经赋权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及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发函征求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意见,一致同意后由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在其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局将有关核定结果函告北京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经赋权的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有效期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10-89150491;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010-5557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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