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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6-06-29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第四十条 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二)指导经营者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并优化算法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行业车辆管理办法,明确车辆性能以及登记、检测、日常管理等具体要求;

  (四)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相关经营者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向经营者通报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故情况;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利用非机动车开展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文明交通行为守则,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档案,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保持车辆及其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明示从业人员的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四)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故情况,完善奖励惩戒机制;

  (五)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监督从业人员使用专用号牌车辆,规范停车,安全充电,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保险;

  (七)如实记录并向邮政管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提供非机动车行驶的相关数据,协助核实确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制定算法规则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定期开展算法审核、评估、验证,动态优化算法规则,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鼓励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通过为从业人员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为从业人员统一配发车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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