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北京市交易团参展水平,健全完善广交会出口展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管理,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展位使用和参展秩序,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参展绩效,助推北京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北京市交易团
2025年4月28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北京市交易团参展水平,健全完善广交会出口展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管理,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展位使用和参展秩序,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参展绩效,助推北京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改进广交会参展企业质量有关工作举措》等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北京市企业以北京市交易团形式参展,会同各区商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对展位安排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其中,一般性展位是指北京市交易团按照广交会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广交会下达给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基数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品牌展位是指由广交会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仅针对广交会北京市交易团出口展线下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管理,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按照广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线上展参展按照广交会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由广交会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的展位位置。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四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三)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广交会规定的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非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
(四)企业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火灾等事故。
(五)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优质企业可不受出口额标准的限制。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 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出发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二)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北京市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北京市交易团声誉和展位使用及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
(五)伪造展位申请材料的,经查证属实,连续两年四届交易团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参展申请。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参展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按照每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官方通告和北京市交易团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一般性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申请材料有效期须覆盖展位申请截止日期),企业申请的展区数量不超过5个,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1个。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参展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展区打印一份)并加盖公章确认,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展区报送至所在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范围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三)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行业认证等相关资质。
(四)相关出口额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海关“单一窗口”平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称号证书。
(六)申请联营参展的企业,需提供联营企业营业执照、能证明参展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存在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关系的经营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的签订或开具时间须在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申请之日前一年内)。
(七)使用关联公司资质参评的企业,须按本办法附件5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
一般性展位分展区进行申报,上述材料每个申请展区提交一套。
第八条 流通型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3个或3个以上,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与两家非流通型企业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
第九条 如需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每届广交会开展前一个月,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开放“参展易捷通”系统,允许企业在10天内,根据实际参展情况,修改已提交的联营信息。流通型企业需在首次申请联营及申请联营企业信息变更时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并按第七条之规定报送。
第四章 企业重要信息修改及参展主体变更申请
第十条 企业重要信息修改。如企业在申请及参展过程中,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海关编码等重要信息变更,须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修改申请,上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备案回执等证明材料电子版(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并将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一般性展位参展主体变更。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以下简称原主体)可申请将一般性展位转移给其他企业使用(以下简称新主体),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主体和原主体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新主体为原主体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母公司;新主体为原主体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新主体与原主体被同一家母公司绝对控股;原主体因收购合并、重组整合等原因,将相关出口业务、资产等转移至新主体;新主体须承接原主体原有经营业务。
(二)新主体须具备本办法第二章相关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如新主体承接原主体经营业务未满两年,出口额可合并统计。
(三)申请主体变更时原主体向交易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变更参展主体的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授权文件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审核及评分
第十二条 成立由北京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商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北京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和部门代表参加的广交会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北京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工作小组共11人,其中,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北京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6人,各区商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5人(每区派1人,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十三条 各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按照本办法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一般性展位申请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报名企业汇总表和一份企业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按展区进行评分。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广交会参展表现、其他指标、扣分项等9项评分指标,总分100分。
第六章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第十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采取动态调整机制,每届广交会根据企业参展意愿和大会组展工作要求对相关展区展位数量安排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保持参展企业稳定性,参展企业继续连续申请原有展位的,其展位原则上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结构优化原则。加强企业参展成效评估,对连续两年四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出口额或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两年内在该展区不再安排展位。
第十八条 扶优培强原则。安排一般性展位时,综合考虑企业出口额、商标、专利、品牌及生产技术水平等指标,优先安排有意愿的生产企业参展;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北京市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无出口额(或出口额未达参展标准)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优质企业参展;鼓励达到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企业申报品牌展位。
第十九条 展位数量安排规则
(一)企业申报数量和交易团展位数量基数一致的,原则上等量安排;企业申报数量大于交易团展位数量基数的,对应展区进行评分,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出口额高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名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申报数量小于交易团展位数量基数的,结合企业参展意愿和广交会相关工作流程动态调整。
(二)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单一展区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一般性展位。对同一展区的同一企业,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且展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流通型企业首届参展同一展区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非流通型企业首届参展同一展区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申请企业按照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展位数量,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出口额高低进行排序。其中,新报名且出口额达标的企业,优先统筹安排;对应展区新报名企业1家以上的,按评审得分高低统筹轮候安排。
(四)每届广交会如有因企业主动放弃参展、因违规等原因而退出的展位,或有大会临时性增加的展位时,结合企业参展意愿,按对应展区进行评分排序。
第七章 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
第二十条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工作小组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一般性展位审核评分及分配原则拟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将本团拟安排参展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企业及展位数量安排提交大会。商(协)会复核企业资格,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核查安排企业中是否有与上届一般性展位违规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交易团根据商(协)会复核意见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核查情况完成调整。复核通过的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在北京市商务局官网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质询。同时,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对参展企业在线提交的联营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并在广交会官网、交易团网站公示公布。
第八章 一般性展位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知识产权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交易团通报。对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对受到两次交易团通报的参展企业,予以大会通报,对使用一般性展位的,其下一届在侵权展区(以最后一次涉嫌侵权展区为准)的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以其侵权当届在该展区的展位数扣减1个展位数后的剩余数为上限。对品牌与一般性粘连展位侵权的,视同品牌展位侵权,按照大会有关规定扣减品牌展位数。
如所涉参展企业再次受到交易团通报的,则取消其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广交会出口展展品质量及贸易纠纷投诉监控办法(修订)》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参展企业,从最后一次投诉处理完毕后的最近一届起,连续2届在投诉所涉展区的展位数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投诉当届相应展区的展位数:
连续2届共受到2个及以上不同主体投诉并被大会受理的参展企业;与之联营的供货单位连续2届共受到2个及以上不同主体投诉并被大会受理的参展企业;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调解的被投诉企业。
(二)连续2届共受到2个及以上不同主体投诉并被大会受理的联营供货单位,最后一次投诉处理完毕后的最近两届不得以联营供货单位或参展企业身份进入广交会相应展区参展。
(三)进入纠纷责任名单的参展企业和联营供货单位,取消自大会投诉接待站确认之日起,连续六届广交会相应展区的参展资格。
(四)对于被投诉情节较为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届内受到3个及以上主体投诉并被大会受理,且投诉方出具投诉凭据(如已付款但未按合约发货或货不对样的相关证明材料)后,被投诉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不配合大会调解等情形,而被大会认定为损害广交会声誉的参展企业或联营供货单位的,参照上一条处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大会认定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按1:5比例加倍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如查处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按查处展位数相应扣减交易团对应类别中央通道展位数,有效期至下次中央通道展位重新核算安排为止。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二)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三)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同时,对所属交易团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对于经交易团自查报告,大会复核认定为违规的企业,大会向交易团下发企业处罚决定,并由交易团向违规企业传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为止。如空置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对应类别中央通道展位数,有效期至下次中央通道展位重新核算安排为止。
(二)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大会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自身原因退出参展的,原则上应于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结果公示期间向交易团提出进行调整,企业退出参展后原展区的展位数量不再保留,再次提出参展申请的须满足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因参展企业退出参展退回的展位,结合企业参展意愿,按照第六章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原则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在北京市商务局官网公示1天。调整后仍未能安排的展位,交回大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广交会出口展退展位约束机制,在完成所有企业展位位置预置的第二天之前(含)退展位的,所退展位不收取展位费;在完成所有企业展位位置预置后的第三天至开展前一天退展位的,所退展位收取一半展位费;在开展当日及之后退展位的,所退展位收取全额展位费。(上述退展位约束机制按所在展区执行,“所有企业”指在退展位对应的展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十九条 由大会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实行“实际使用者得”,即实际使用该展位的企业,如符合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可获得1个展位,有效期自当届起至下次基数重核为止,如“实际使用者”不符合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则不能获得展位。“实际使用者”由大会政工办负责认定。
第九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仅限审核通过并获得展位的参展企业使用,参展企业可与审核通过的联营企业共同参展。参展企业须严格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第三十一条 各参展企业须与北京市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参展协议,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参展证明)须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展位负责人等信息。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证明须在现场展位显著位置摆放,对现场未能提供参展证明的企业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联营参展的,联营企业须为非流通型企业,且与参展企业存在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关联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1个展位仅能关联1家联营企业。联营参展不得超出流通型企业和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联营。
第三十四条 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贯穿参展协议签订、展位预收费、现场筹展全过程,确保参展企业全覆盖。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各区商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于各展期开幕首日对交易团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并于首日闭馆前向大会业务办提交交易团展位自查情况报告。
(二)交易团派员参加相关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组成的出口展展位联合检查组(简称展位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大会业务办、政工办负责对企业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等现场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对经大会认定存在违规使用展位行为的企业,交易团严格执行有关处理决定,并在交易团内予以通报。对收到大会有关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决定的参展企业,符合广交会有关申诉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团提交申诉材料,交易团按规定向大会业务办、政工办提交。
(四)对因违规使用展位需加倍扣减交易团展位基数的,优先扣减违规使用展位企业原有参展展区和展位数量,可由企业提出扣减意见建议。
(五)参展企业连续两次或单届两个及以上展区经大会认定存在违规使用展位行为的,连续两年四届交易团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参展申请。
(六)经大会认定存在违规使用展位行为且处于处罚期内的企业,再次提出在其他展区参展申请的,不再保留原参展展区和展位数量,须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参展要求,原则上单个展区展位数量安排为1个。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及广交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138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