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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征集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30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做好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
  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两类,城市试点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企业试点主体为开展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或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企业。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单位应按照《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二、基本条件
  申报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城市试点
  1.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2.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支持、资金及其他支持。
  3.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二)企业试点
  1.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
  2.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试点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申报要求
  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本次试点工作采取自愿择优的原则,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应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申请材料模板待商务部后续发布。
  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收到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并上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专此函达。

  联 系 人:北京市商务局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赵超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孟凡蕊

  联系电话:010-55579701(市商务局)
       010-55526459(市市场监管局)

  电子邮箱:zhaochaoyue@sw.beijing.gov.cn(市商务局)
       mengfanrui@scjgj.beijing.gov.cn(市市场监管局)

  邮寄地址:北京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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