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一;(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营业收入给予不同档次资金奖励。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二;(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三;(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奖人员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奖人员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原件由区县受理窗口核对后退还企业,并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四、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我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受奖企业接到区县商务部门通知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四;(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受奖人员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五;(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原件由区县受理窗口核对后退还企业)
六、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补助/奖励申请表六;(将首页与附页双面打印在A4纸上)
2.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用办公部分房屋面积说明;
4.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需提交立项核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原件由区县受理窗口核对后退还企业,涉及双方合同的复印件需加盖双方印章)
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区县商务委及市商务委各留存一份;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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