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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及程序

发布时间:2007-01-16         信息提供:

一、 受理范围:

  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二、受理项目:

  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 

  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  

  常驻代表机构的终止

 

三、受理时限:

  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北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间,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延期、变更、注销的审批办理时间,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并持有效证件领取证书。

  2、原商务局受理的外国企业(包括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物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等九类企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直接到北京市工商局(http://www.baic.gov.cn/)办理登记手续。 

  3、其他企业或机构根据行业性质不同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家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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