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常驻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终止业务活动、注销代表机构申请书(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2、税务、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结的证明。
3、原批准证书正本;
4、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 (空白表下载)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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