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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2004-08-20         信息提供: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26号令) 
  (5)《原油、成品油、 化肥 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 

  2、北京市地方所属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4、属于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的自动进口货物,企业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5、实行进口报告的大宗农产品(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玉米酒糟、橄榄油),进口经营者应在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前,先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在每次进口前应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进行报告。

6、《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铁路陆路口岸除外)

7、《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且不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逾期证书自动失效。《自动进口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变更或延期的,申请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并交回《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到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经审核程序删除旧证换领新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在主动联系企业、督促其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仍未领取的情况下,北京市商务局可予以收回并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

8、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详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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