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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4-08-20         信息提供: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办法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重要工业品,应当在进口前到相关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前一个月,应向授权管理机构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进口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传输国家经贸委。
   (三)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格式见附件三。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收到按规定填写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后,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当批准并最迟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授权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进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 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第八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式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公历年度内有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式样格式详见附件五。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不得分次累积报关使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如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可予重新补发。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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