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外贸运行处((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进出口商品管理>进口商品管理

进口商品管理

发布时间:2007-01-16         信息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等规定,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1、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2、对部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3、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属于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5、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货物,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6、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7、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备案登记、进口资质管理;
8、对大宗农产品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详细请点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