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等规定,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1、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2、对部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3、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属于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5、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货物,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6、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7、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备案登记、进口资质管理;
8、对大宗农产品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详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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