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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4-04-03
  4. [成文日期]
    2024-03-29
  5. [发文字号]
    京商规字〔2024〕3号
  6. [发布日期]
    2024-04-03
  7. [有效性]   
    有效
  8. [联合发文单位]
    ----

关于征集2024年支持商圈品质提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信息提供:规划建设处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打造全市消费集聚地,促进消费增长,对全市商圈品质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商圈[注1]区域内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业企业升级改造。支持商圈区域内商业企业进行经营场所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设备购置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改造升级。
  (二)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支持商圈和商圈区域内的企业建设数据中心、智能安防、智能感知、智慧场景等数字化设施,提供智慧服务,实施智慧运维管理。
  (三)支持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支持商圈和商圈区域内的企业在业态、活动、场景等方面商文旅体融合发展。

  三、支持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升级改造项目的企业应为百货、购物中心、专业专卖店等业态,并已纳入统计或城市商业综合体监测;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开业运营,持续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客流量和销售额高于升级改造前。
  (三)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项目,应达到《智慧商圈评价指标(试行)》《智慧商店评价指标(试行)》(附件1)得分90分(含)以上。
  (四)申报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项目,应达到《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评价指标(试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2)得分90分(含)以上。
  (五)申报智慧商圈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项目,应有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或商协会行业自治管理组织。
  (六)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八)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商业企业升级改造。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按照“达标即享”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商圈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智慧商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按照“达标即享”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商圈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示范商场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升级改造项目
  1.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项目竣工验收单或开业运营时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业证明、新闻宣传等外部证明)、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
  2.2024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3.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5.客流量和销售额增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和其它相关的材料。
  6.申报企业提供已纳入统计或城市商业综合体监测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201—1表、E104—1表、E204—1表)或城市商业综合体情况(京商综合体1表、京商综合体2表)。
  (二)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项目。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分别报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项目申报书》(附件5)、《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项目申报书》(附件6)。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申报升级改造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向所在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于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项目申报。
  2.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项目。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
  1.申报升级改造项目。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2024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
  2.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场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

  七、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与“支持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方向,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1:商圈名录依据《北京市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政策解读:《关于征集2024年支持商圈品质提升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1:《智慧商圈评价指标(试行)》《智慧商店评价指标(试行)》
附件2:《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评价指标(试行)》《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场评价指标(试行)》
附件3: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附件4:2024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附件5: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申报书
附件6:创建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申报书
附件7: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件8: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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