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产业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近期,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控新车以二手车名义出口。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申请出口距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的车辆,企业应补充提交该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内容包括出口国别、车辆信息、提供售后服务的网点信息等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车辆,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规范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企业要规范完整填写出口许可证申报信息,其中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等内容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填写在出口许可证附表中。对于未按要求填写上述内容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对多次违规填报的企业及相关发证机构进行通报。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对照《二手车出口不诚信行为负面清单》(附件之附件1),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
四、严格以改装车名义出口车辆的许可证申领条件。改装车出口企业准确填写车辆底盘品牌、改装车品牌、车辆型号等信息,提交改装真实性证明材料(附件之附件2)。对无法证明改装真实性,同类改装车产品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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