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商务环境协调推进处 杜大琳;联系电话:55579300)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就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是否同意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及认定条件
(一)外资研发总部认定
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外资研发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1.外资研发总部名称等信息变更;
2.确认证书有效期满。
(三)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外资研发总部注销或迁往京外地区的,需注销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三、办理方式和流程
企业和机构可通过首都之窗在线申请或线下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也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外资研发总部更换确认证书、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注销,时限为2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确认证书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更换确认证书手续的,当场制发《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或办理注销手续。对于网上办理的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线下办理提交纸质材料1份,线上办理上传扫描件。
(一)外资研发总部认定
1.承担研发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外资研发总部简介及申请事项、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或在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注明的设立研发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查询机构加盖查询有效章或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研发场所租赁合同、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上一年度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近三年研发投入、重点研发项目介绍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资研发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1.外资研发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申请书(申请企业简介、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原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三)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1.确认证书注销申请书(包括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原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五、可享受的服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总部可享受本市总部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相关政策;市总部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外资研发总部提供政策培训和辅导;提供宣传推介平台。
六、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规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七、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认定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大厅说明,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市商务局申诉,或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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