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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新冠疫情防控指引(2022年8月版)

发布时间:2022-08-30         信息提供:市场建设处

(本指引由市商务局制定并解释,市疾控归口并发布)

  为有效防范新冠疫情传播风险,科学、精准、从严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同步适用于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

  一、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市场经营管理方是落实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
  2.明确本市场防疫组织的具体职责,设置防疫督导员,宣传防疫指引要求,做好内部培训,督促检查员工落实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督促检查整改,提示顾客遵守防疫规定。
  3.严格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场所实际情况控制人流密度,提醒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出现人员聚集。
  4.有集体宿舍的市场,按照本市集体宿舍日常防疫指引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宜按照使用面积不低于4㎡/人的标准进行配置。
  5.市场内餐饮企业同时按照本市餐饮行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引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坚持市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
  6.建立市场工作人员体温监测、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健康台账。
  7.引导市场工作人员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做好核酸检测和自我健康监测,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8.坚持“应检尽检”原则,严格按规定组织核酸检测,市场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频次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工作人员核酸检测1天1次,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核酸检测2天1次。
  9.市场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须及时就医并报告,不带病上班。
  10.积极动员和组织市场工作人员接种新冠疫苗,无接种禁忌人员应完成全程接种,符合条件人员应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密切关注国内和本市疫情变化,配合及时排查来自有本土确诊病例地区或旅居史,或者与目前国内和本市已报告病例公布行程有时空重合的工作人员及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迅速果断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三、做好入市人员防疫工作
  11.在入口处张贴“北京健康宝”二维码,配备非接触式体温测量设备,认真查验入场人员体温状况、健康宝状态和核酸阴性结果(符合本市进入公共场所核酸频次要求),核验正常并规范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12.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顾客,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核验、代查健康码、出示符合要求的核酸阴性结果证明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13.引导消费者采用非接触式扫码付费,在挑选商品或排队结账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14.市场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15.加强工作人员健康培训,做好个人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加强手卫生,保持手部清洁,或者佩戴手套。
  16.加强健康宣教,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四、保持经营场所空气流通
  17.确保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
  18.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时,按照本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要求执行。

  五、加强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19.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扶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保持经营区域、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及时、规范清理垃圾。  
  20.公共卫生间按照本市卫生间清洁消毒指引落实清洁消毒措施,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21.对与确诊病例或阳性环境有密接情形的货物、进货车辆,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施隔离管控。
  22.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应按照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指引落实防疫措施,经营进口非冷链货品应按照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做好防疫工作。
  23.出现本土疫情后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2年6月1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疫情防控指引》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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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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