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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发布时间:2026-05-21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局

  一、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

  1.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

  2.餐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依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餐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四、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餐饮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五、加强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消防设施

  (一)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二)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气设备应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1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及时更换,保存相关记录。

  (三)灭火器的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3.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4.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5.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依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规定)

  (四)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五)小型餐饮场所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的,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消防软管卷盘、具有声光或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一键警报疏散装置;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鼓励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毛巾、手电筒等疏散逃生辅助器材。(依据《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餐饮企业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依据《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

  3.营业区域

  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最大容纳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4平方米。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2层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米或者超过20米且无自然通风的,应当安装机械排烟设施。(依据《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4.厨房

  小型餐饮场所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使用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场所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等动火施工作业。

  厨房禁止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体液体燃料;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并张贴开关方向指示标识;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丙类液体燃料的,液体燃料储存容器应设置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场所营业期间不得对液体燃料管道灶具燃烧器等进行维护,不得进行加注作业,维护时应关闭燃料管道上的所有阀门;用餐区域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液体燃料。

  厨房灶具应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灶具阀门连接软管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鼓励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使用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厨房内应设置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排油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周围0.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物。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依据《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5.燃气使用

  (一)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和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者气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气瓶间(不得设在“房中房”);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应使用或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危险物品。燃气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人员居住使用等。

  (二)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三)严禁私自改装、迁移或拆除用气设施。必要时,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向相关燃气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四)严禁将室内的燃气管道密闭包覆。燃气管道需用黄色油漆进行涂抹标识,架空管道则需沿管道全长或关键节点配合箭头指示气流方向。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了解负责管辖的基层燃气和消防管理部门及紧急情况联系方式;要及时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时告知的安全隐患和消防、城管等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据《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6.仓储库房

  仓库内物品应上架储存,酒水应单库储存,库内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二)物品上部与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物品与照明灯之间距离不小于0.5 m;(三)仓库内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设有装配式冷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冷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逃生推杆或手动脱锁装置等紧急逃生装置,确保人员在断电或设备故障时能从内部开启;(二)冷库内应安装防潮灯和防潮型开关;(三)冷库内货物堆码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冷库内的气流组织和货物的进出;(四)应确认冷库内无人后方可上锁。(依据《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冷库管理规范》)

  7.应急广播

  规上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依据《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8.变配电室

  规上餐饮经营单位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应做值班记录,同时变配电室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依据《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9.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六必须、六严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交底,未经作业审批和安全交底的,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落实“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安全规程,科学准确进行上、中、下三点位置气体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浓度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设备、呼吸防护用品、通风照明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确保设备性能完好有效,严禁无防护保护条件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有资质的监护人员全程持续监护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其他类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严禁无监护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紧急撤离作业人员,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紧盯发包作业审批,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严禁“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依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0.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相关定义:商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人像摄影、家政、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场所,拍卖、对外经济会展、汽车流通、旧货流通、酒类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场所以及场所内小型娱乐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型工程,并进行登记管理。1. 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小型工程。2. 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小型工程。3. 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小型工程。

  高风险小型工程登记: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京通”小程序,并登陆高风险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实现合同、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完工申请等资料上传。

  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建设单位或个人应:1.必须依法委托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2.必须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必须开展进场安全培训;4.必须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签署一单一书;5.必须开展安全巡查;6.必须支付安全费用;7.必须保护地下管线;8.必须在完工3个工作日内申请销账;9.必须严格动火作业管理;10.必须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11. 必须进行施工公示;12.不得转移安全责任;13.不得分解工程,规避施工许可手续办理;14.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依据《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1.施工动火作业

  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商场、饭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开展动火作业。企业要严格落实“京通|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系统”备案,动火前填入“动火开始报备”信息并确认,动火后填入“动火结束报备”信息并确认;要严格落实内部审批手续,办理动火许可证;要配备动火监护人,作业现场清理可燃物或进行覆盖隔离,配置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有效防火分隔。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安装视频监控或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制,视频材料归档留存不少于30天。高处动火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下方实施有效防护遮挡,严禁交叉作业。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室外明火作业。(依据《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12.外卖电动自行车

  餐饮企业、外买平台(企业)应制定完善外卖骑手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人、车、电池等情况台账并动态更新;应按照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监管和执法部门要求,以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定期对违法拆改装、违规入室入楼停放、违规充电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并实施相应惩诫措施;推动外卖骑手电动自行车老旧电池检测,及时更换不合格电池。应将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常识纳入企业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观看火灾案例警示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处置及疏散逃生演练。定期向外卖骑手通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案例,提升外卖骑手安全意识。对公安交管等执法检查部门通报的外卖骑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依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13.危险物品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建立基础台账,单独存放,专人管理。(依据《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

  14.外包外租

  餐饮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餐饮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一)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三)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七、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安安”信息系统,是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工作平台。按照要求,企业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餐饮经营单位通过“京通”小程序企业版面模块登陆使用,具体使用流程为:

  1.“企安安”注册:

  第一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京通”小程序;

  第二步:点击“京通”搜索栏:

  第三步:输入“企安安”进行搜索:

  第四步:在“企安安”界面点击登录(法人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均可)。

  2.“企安安”使用:

  第一步:进入“企安安”界面,输入或查询本经营企业名称,按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初次使用时,需点击“新建场所”按钮新建本经营企业。

  八、保障安全生产费用

  餐饮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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