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贸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市防火办、市安委办印发《北京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从即日起至2026年全国“两会”闭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排查整治重点:一是高层建筑涉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和公示情况;二是正在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墙改造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三是正在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内部装修改造的高层民用建筑。
为贯彻落实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商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 我们对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进行了梳理摘要(见附件),请各企业、各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对照要求持续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风险隐患自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和施工安全。
附件: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摘要
附件
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摘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及范围
依据《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一、在以下公众聚集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或场所内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八)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九)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十)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
(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消〔2023〕131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
(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四)对属于《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台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登陆京通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动火区域应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与楼宇中控平台连接,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并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
(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十三)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使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 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三)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
(四)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五) 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岗。
(六) 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 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及时处置。
(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 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 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 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十一) 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二) 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三) 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动火作业“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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