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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交关于WTO改革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6-02-26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1月21日,应欧盟代表团要求,WTO总理事会散发其提交的关于WTO改革的提案(WT/GC/W/986),提案提出一项围绕3个支柱(可预测性、公平性和灵活性)进行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WTO面临的危机反映了全球贸易格局的深刻变化。WTO体系无法有效应对一系列当下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是导致WTO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以及贸易和关税措施“武器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危机。另一个长期存在的弱点是WTO治理体系已无法平衡大幅扩大且多元化的成员利益,导致谈判僵局和决策低效。WTO改革应着重解决其面临危机的根源和体系的不足,以适应当今全球贸易格局:一是可预测性。改革后的体系应保持基于规则,并以全面运作且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以推进规则执行;同时能应对当今紧迫的贸易政策挑战(如产业政策、数字贸易、气候、生物多样性、韧性等)。二是公平性。改革后的体系需要反映变化的经济现实,解决成员之间权利与承诺的不平衡,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三是灵活性。改革后的体系需要提供一个更加灵活的规则框架,包括以治理结构改革为支撑的“可变几何”方法。

  在可预测性方面,虽然WTO长期未按既定方式运作,但当前的贸易紧张局势证明该体系在为贸易提供基本可预测性方面的持续价值,保持WTO核心原则的有效运作对于全球贸易依然至关重要。即使面临当前挑战,许多WTO纪律仍继续规范成员行为,并通过对话、审议和协商解决方案为缓解紧张关系提供参考。尽管改革后的贸易体系将更加灵活以满足不同经济制度和安全偏好,但它仍应将贸易关系锚定在一个稳定且可预见的基于规则的框架内,应由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支撑这一点,为成员提供基于既定程序而非诉诸单边行动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执行规则。通过提供一个结构化、公平、合法且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WTO能继续为全球经济提供可预测性。一个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所有成员对贸易措施提出质疑并捍卫自身利益的平等的机会。

  在公平性方面,尽管部分成员经济显著发展、全球贸易份额大幅增加,但他们在关税和服务市场开放方面并未进行相应的互惠自由化或市场开放。然而,不是所有不平衡都由贸易造成,更广泛的结构性宏观经济不平衡(例如货币问题、国内消费、储蓄率)加剧了现状,必须加以考虑。由于贸易是其中重要部分,改革过程必须涵盖对整体平衡性、政策一致性和协调的反思。关于WTO改革的更广泛讨论应聚焦于支撑当前权利与承诺平衡的基本原理,应包括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当今背景下的角色、与互惠性及成员各自开放程度之间联系的反思,以及承诺内容与关税水平之间可能的新链接。建议针对以下具体工作领域进行重点推进:1)审查并更新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的多边规则手册;2)透明度是基础,但现有通报义务的遵守情况很不乐观,现行透明度制度缺乏通报激励机制,已通报措施应享有优于未通报措施的待遇;3)强化规则的目标应是通过消除最具扭曲性的支持措施,减少对其他成员的负面溢出效应,成员们应能够通过更有效的补救措施解决任何残留的负面溢出效应和贸易措施依赖;4)在强化规则的同时,还应允许对政策的定向调整;5)改革工作应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工作方法来开展。在识别规则空白的基础上,成员应考虑对相关协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并根据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发展中成员在享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红利方面存在差异,这凸显了WTO一刀切的发展方法的局限性,未来需要更细致、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方法,以确保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能够享受全球贸易红利。关于发展的讨论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在区分发展中国家时,应采用务实的方法以及客观透明的标准,亦可以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经验。发展不应仅仅等同于特殊与差异待遇(S&DT)条款。S&DT应有针对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限,旨在为所有成员提供一条合适的路径,使其最终能够遵守相同的规则。

  在灵活性方面,WTO在制度架构和决策程序上的系统性弱点凸显了治理体系改革的关键作用,当前将共识等同于达成一致的错误做法导致了当前的僵局。因此WTO改革工作应聚焦于负责任共识的落实,而非仅仅达成一致。改革工作还应包括探索其他路径,以克服阻碍和促进共识,如建设性弃权、选择性退出以及提高阻挠决议和促进决议的政治成本等。达成共识的实践不应阻碍议程设定或限制WTO的监督和审议职能。改革讨论也应重新审视机构架构,考虑设立一个较小的机构,提供指导或咨询功能,协助总理事会搭建对话桥梁和有效决策。改革后的未来贸易体系需要适应更灵活的规则框架,包容不同类型的多边方法,通过多边促进更紧密的经济合作,这种合作不能被单一或小团体阻断,特别是在它们基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况下。改革还应考虑志同道合者间的诸边形式,其利益仅在参与者之间按互惠原则分配。

编译自WTO官网
(编译:宋永浩)
(校对: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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