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盖尔研究所分析欧盟数字去监管战略的结构性缺陷
1月,布鲁盖尔研究所发布文章,系统分析欧洲委员会近年来提出的数字去监管战略及其潜在影响。文章聚焦委员会在政策论证中对监管效果的界定方式,指出其将影响简化为“效率效果”和“分配效果”两类,但在实际改革设计中明显侧重前者,对后者关注不足。这一处理方式使战略在理论上呈现为“双赢”,但在现实中却可能面临效率提升与数字公平之间的结构性权衡。
文章指出,欧洲委员会近年来通过2025年5月的Omnibus IV以及11月提出的《数字综合法案》,对既有监管框架作出一系列调整,相关措施被界定为“简化监管”,但实际上构成明显的去监管取向,不仅降低了政策透明度,也削弱了对隐私保护、市场集中度及其他分配性后果的系统评估能力。
文章归纳了当前数字去监管战略面临的三项结构性问题:一是证据基础不足,多个关键立法未配套成本—收益或分配影响分析。二是政策透明度有限,委员会未明确界定哪些社会群体需要为竞争力提升承担潜在代价。三是战略前提存在地缘政治层面的张力,即在不调整保护标准的前提下“追赶美国”的目标,与欧盟和美国在隐私偏好及技术发展路径上的结构性差异并不完全契合。若长期以效率为优先并持续削弱监管,欧盟可能逐步失去通过规则设计引导技术发展方向的能力,从而在技术路径上被动趋同于以美国为主导的高度数据集中模式。
最后,文章提出三项政策方向建议:一是恢复完整、公开的影响评估程序,避免在缺乏系统论证的情况下推进去监管改革。二是在战略层面明确取舍,正面面对效率提升与数据保护之间的权衡,而非假定二者始终一致。三是建立覆盖效率效果、缓解型分配效果与引导型分配效果的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评估结果,以增强政策可测性与可问责性。若持续将“追赶美国”作为单一政策目标,欧盟不仅可能难以缩小竞争力差距,也存在削弱自身长期技术自主性的风险。
编译自布鲁盖尔研究所
(编译:陈美合)
(校对:戴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