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合会对涉华铅酸蓄电池作出反倾销终裁
发布时间:2026-02-12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2025年12月7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反国际贸易损害行为技术秘书局(GCC-TSAIP)发布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铅酸蓄电池(Electric Accumulators used for starting piston engin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25.8%~74%、马来西亚涉案产品税率为43.2%~77%。措施自2026年1月13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涉案产品为铅酸蓄电池,无论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用于启动活塞式发动机。涉案产品的海合会统一关税税号为85071000。
2024年8月14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铅酸蓄电池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编译自:海湾合作委员会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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