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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进口机动车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

发布时间:2021-06-11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2020年12月29日,菲律宾贸工部对进口机动车(Motor Vehicles)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决定对进口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具体税额为70000菲律宾比索/辆(东盟税号8703(载人的机动车))和110000菲律宾比索/辆(税号为8704.21.19和8704.21.29(轻型货运机动车)),有效期为200天,从菲律宾海关局颁布海关备忘录令之日起,或菲律宾贸工部部长令(于2021年1月5日签署)在两份全国性报纸上发布15天后生效,具体实施以日期早的为准。载人机动车的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轻型货运机动车的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涉案产品不包括散件机动车和半散机动车及二手机动车,以及救护车、灵车、电动车、豪华车。

  2020年2月6日,菲律宾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应菲律宾金属工人联盟(the Philippine Metalworkers’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进口机动车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东盟税号为8703.21.10、8703.21.29、8703.21.29B、8703.21.90C、8703.22.19B、8703.23.45、8703.23.51B、8703.23.52B、8703.23.53B、8703.23.54B、8703.24.50B、8703.31.20、8703.31.20B、8703.32.41、8703.32.49、8703.32.51B、8703.32.59B、8703.32.91B、8703.32.91D、8703.32.91E、8703.32.99C、8703.33.41、8703.33.42、8703.33.51A、8703.33.51B、8703.33.52B、8703.33.90C、8703.90.51、8704.21.19和8704.21.29。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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