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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玻璃容器作出反补贴终裁

发布时间:2020-05-26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2020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玻璃容器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25.46%~320.53%。

  美国对华玻璃容器作出反补贴终裁具体情况为:

  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 Ltd.):27.10%(强制应诉企业);栖霞长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 Ltd.)(强制应诉企业):25.46%;包括沧州雷特法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Cangzhou Roter Faden Glass Products)、海门三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Haimen Sanlong Glass Products)、济宁宝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Jining Baolin Glass Product Co. Ltd.)、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Jiangmen Zhong’an Import and Export)在内的47家未回复调查问卷的企业依据“不利可得事实原则”(AFA)获得320.53%的惩罚性反补贴税率;中国其他企业:26.28%。

  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裁定获得惩罚性反补贴税率的企业的补贴项目包括:(1)政府低于合理回报为玻璃容器生产商提供土地、为国有企业提供土地,提供电力,以及提供纯碱、硅砂、碳酸钙(石灰石)、生铁等原材料;(2)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玻璃容器行业提供政策性贷款、中国国有银行提供的出口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国债贷款、出口信用担保、基于“东北振兴计划”为企业提供的贷款和利息补贴等各种优惠贷款;(3)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金、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出口援助赠款、发展著名出口品牌和中国世界顶级品牌的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补贴、节能技术改造特别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给予亏损国有企业的补助金等国家赠款;(4)对高新技术企业(HNTEs)实施的优惠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研发(R&D)费用所得税扣除、东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研发的所得税优惠、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下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关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若最终认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商务部将于2020年7月2日正式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2019年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玻璃容器联盟(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成员企业包括Anchor Glass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Ardagh Glass Inc.)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则号7010.90.5009、7010.90.5019、7010.90.5029、7010.90.5039、7010.90.5049、7010.90.5055、7010.90.5005、7010.90.5015、7010.90.5025、7010.90.5035、7010.90.5045下。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网站)

(王珊珊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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