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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聚酯变形纱线作出双反终裁

发布时间:2019-12-31         信息提供:法制与公平贸易处(世贸组织事务处)

  2019年1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聚酯变形纱线作出反倾销终裁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6.07%~77.15%(征收65.39%~66.47%的现金存款利率),补贴率为32.18%~473.51%。具体情况如下:

  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认定:

  1.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Hengli Chemical Fiber Co., Ltd.)作为唯一一家非单独审查出口商/生产商适用单独倾销幅度:76.07%(征收65.39%的现金存款利率);

  2.包括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Fujian Billion Polymerization Fiber Technology Industrial Co., Ltd.)、苏州盛虹纤维有限公司(Suzhou Shenghong Fiber Co., Ltd.)、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Zhengqi Hi-tech Fiber Technology Co., Ltd.)、晋江市锦福化纤聚合有限公司(Jinjiang Jinfu Chemical Fiber and Polymer Co., Ltd.)(福建)在内的7家企业均根据“不利可得事实规则(简称AFA规则)”)适用中国普遍倾销幅度:77.15%(征收66.47%的现金存款利率);

  3.中国其他企业同样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简称AFA规则)”):77.15%(征收66.47%的现金存款利率)。

  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认定:

  1. 作为强制应诉企业的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Fujian Billion Polymerization Fiber Technology Industrial Co.,Ltd.)的补贴率为32.18%;

  2. 强制应诉企业江苏盛虹化纤有限公司(Suzhou Shenghong Fiber Co., Ltd.)依据“不利可得事实原则”(AFA)的补贴率为473.09%(包括江苏盛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江苏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Jiangsu Shenghong Textile Imp & Exp Co. and its successor Jiangsu Huahui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

  3. 强制应诉企业江苏盛虹面料有限公司(Suzhou Shenghong Garmant Development Co)依据“不利可得事实原则”(AFA)的补贴率为472.51%;

  4. 中国其他企业的补贴率为32.18%。

  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终裁中裁定的主要补贴项目包括:(1)政府低于合理回报为企业提供单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PTA)、电力和土地使用权,(2)政府为聚酯变形纱线产业提供的优惠贷款、中国国有银行出口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信贷担保等各种优惠贷款,(3)发展著名出口品牌和中国世界顶级品牌的中央政府补贴、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基金、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出口援助补助等专项拨款,(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新税法下研发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某些鼓励产业国内企业购买进口设备所得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聚酯变形纱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若认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商务部将于2020年1月1日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告)

(王珊珊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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