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签署人职务等;
2、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章程(加盖该非企业经济组织的骑缝章);
3、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的法律依据复印件(需提供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法律依据的公证认证,有效期半年);
4、由与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有效期半年);
5、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有效期半年)、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护照复印件;首席代表和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供外事服务单位的派遣函和身份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和代表为台湾居民的,应提供台胞回乡证复印件或旅行证明复印件;
6、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7、《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空白表下载)
8、《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空白表下载)
9、《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空白表下载)
10、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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