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
2、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3、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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