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正本(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2、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的法律依据复印件(需提供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法律依据的公证认证,有效期半年);
3、原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空白表下载)
6、《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空白表下载)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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