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名称申请书正本(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2、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的法律文件复印件(需提供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有效期半年);
3、由与更名后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有效期半年);
4、原批准证书正本;
5、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6、《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 (空白表下载)
7、《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空白表下载)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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