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商务环境协调推进处>代表处管理

首席代表(代表)变更

发布时间:2007-01-16         信息提供: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代表)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首席代表(代表)申请书正本(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2、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授权书正本,内容包括:接替任职人员、上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去留情况,首席代表(代表)简历正本及护照复印件;首席代表(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供外事服务单位的派遣函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代表)为台湾居民的,应提供台胞回乡证复印件或旅行证明复印件; 
  3、代表机构中、外方人员名单及证件号(证件号是指:代表证和雇员证号)并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聘请中方雇员的有效雇佣合同或雇员证等合法证明材料; 
  4、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 (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空白表下载) 
  6、《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空白表下载) 
  7、上任首席代表(代表)任职批准证书正本或相关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