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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

发布时间:2007-01-16         信息提供:

  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正本(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2、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内容应包括: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主要工作贡献、重大活动情况及代表机构的代表、外籍人员、雇员人数等(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 
3、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的法律依据复印件(需提供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开业合法证书或设立法律依据的公证认证,有效期半年); 
4、由与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有效期半年); 
5、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正本; 
8、《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加盖代表机构的印章); (空白表下载) 
9、《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署上日期);(空白表下载) 
10、常驻代表机构已过有效期申请延期,须提供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逾期说明书(注明签署人职务,有效期半年); 
11、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1.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文,并由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其印章。 
  2.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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