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资字〔2018〕9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要求,经联席工作小组审核,现将第八批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富士通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有效期:2016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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