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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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