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15〕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做好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相关信息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5年度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在联合年报结束后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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