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1年第3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