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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发布时间:2004-07-16         信息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
(生效日期:2002.08.15--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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