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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1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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