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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发布时间:2004-07-16         信息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1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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