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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4-07-16         信息提供:

  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成品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三、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适当规模的化肥储运设施,具备经营化肥进口业务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化肥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有关化肥储运设施、经营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商国家经贸委,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业名单。
  拥有原油、成品油、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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