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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依据

发布时间:2007-01-16         信息提供:

  1、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 
  (4)《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5)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6)
关于实施《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
  (7)
关于《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45号公告)
  (8)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2009年第50号公告)——鲜奶、奶粉
  (9)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号)——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9号——橄榄油、玉米酒糟 
  (11)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
  (12)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53号)
  (13)
公布《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食糖)》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
  (14)
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15)《关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号) 
  (16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 
  (17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 
  (18海关深入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2、北京市地方所属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电子许可证)。          

  4、属于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的自动进口货物,企业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5实行进口报告的大宗农产品(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猪肉、牛肉、羊肉橄榄油、玉米酒糟),进口经营者应在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前,先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在每次进口前应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进行报告。           

  6、《自动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铁路路陆口岸除外)          

  7、《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且不超过当年的1231日,逾期证书自动失效。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变更或延期的,申请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并交回《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到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经审核程序删除旧证换领新证。电子许可证的更改和撤销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要求办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在主动联系企业、督促其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仍未领取的情况下,北京市商务局可予以收回并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  
       

  8、2016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有效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适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9、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详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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