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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国营贸易管理依据

发布时间:2011-03-16         信息提供:

  1、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2)原油、成品油、 化肥 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

  2、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与国营贸易相对应,每年允许一定数量非国营贸易化肥进口。商务部一般每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3、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配额或非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选择国营贸易,应委托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代理进口。
  企业选择非国营贸易,应委托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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