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外贸运行处((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其他>进口商品管理>重要工业品

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管理

发布时间:2006-12-20         信息提供:

  1、依据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2)《
原油、成品油、 化肥 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 
    (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申报条件的通知(商办贸函〔2018〕310号)
  (4)
2019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2号)

  2、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与国营贸易相对应,每年允许一定数量非国营贸易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商务部一般每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新申请企业每年3月、9月中旬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五矿化工商会。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按规定的日期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和五矿化工商会。

  3、凡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市属企业,进口成品油(燃料油)需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4、凡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口燃料油实行“先来先领”政策。

  5、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发证机构要对其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除提交进口合同和代理进口合同外,还需提交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6、预核销,企业在报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出证机构进行核销。函中应列明证书编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内容。凭函及上述内容可以在系统中进行预核销。
  多次报关的证书可以多次预核销。

  7、正式核销,企业在实际清关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到发证机构进行正式核销。核销时需提供报关单原件。核销的数量将与预核销的数量进行比对,误差在5%以内,系统允许通过。如误差超过5%,需企业向商务部(外贸司)说明情况后,得到外贸司批准后到许可证局进行正式核销。
  正式核销只能一次。
  商务部每年以10月底海关数据为基数考核企业进口核销率。为保证核销率的准确性,每年10月底前,企业开出的燃料油进口许可证如果没有进口且在有效期内,应在10月31日之前退回发证机关。商务部以10月底发出的燃料油进口许可证为基数,10月底之前开出的许可证,没有进口也没退回的数量,都将作为分母,与海关数据相除,核算出企业燃料油进口核销率。根据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6号“公布201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程序、分配原则”的要求,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下年度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起始允许量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下年度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起始允许量核销率在25%-49%的企业,下年度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起始允许量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维持不变。

  8、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9、新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5)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10、新申请企业需报送材料: 
    (1)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