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外贸运行处((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其他>进口商品管理>重要工业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依据

发布时间:2007-07-10         信息提供:

  依据: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关署 27 号令)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2018年第73号公告) 

  申请国营贸易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企业,只能委托有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进口。  

  申请非国营贸易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只能委托非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