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依据: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关署 27 号令)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2018年第73号公告)
申请国营贸易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企业,只能委托有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进口。
申请非国营贸易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只能委托非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