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2)《原油、成品油、 化肥 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申报条件的通知(商办贸函〔2018〕310号)
(4)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
2、原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与国营贸易相对应,每年允许一定数量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商务部一般每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年度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3、凡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市属企业,应委托有原油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或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
4、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1)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3)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4)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5)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5、申请企业报送相关材料,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2)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4)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2017年至2018年1-10月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2018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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