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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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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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